2025年8月第2期电力行业政策汇总

电力行业政策

1、两部委印发电力市场新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关于印发《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5〕976号),本规则所称计量是指为满足电力市场结算需求,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电能量、功率等数据进行测量、记录,并提供相关数据的行为。

参与电力市场的虚拟电厂(聚合商)、新型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遵照本规则执行,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以市场经营主体为单元开展结算。

新能源政策

1、河南:制定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接网绿色通道政策

近日,河南省发改委、河南能管办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各类电源项目接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制定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接网绿色通道政策;完善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发布机制;明确并网设备“四可”标准;建立重大电源项目建设、并网统筹协调机制。

制定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接网绿色通道政策。电网企业参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河南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需要,制定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接网绿色通道政策,报省能源局、河南能源监管办备案后公开发布。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受理意见,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受理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110(66)~220(330)千伏的,电网企业应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下的,电网企业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答复意见;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和接入工程均核准(备案)后,电网企业和项目业主应于15个工作日内签订接网协议。

2、广东博罗县龙溪街道印发“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实施方案

中共博罗县龙溪街道工作委员会、博罗县人民政府龙溪街道办事处印发《博罗县龙溪街道“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实施方案》,方案称到2025年底,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共赢的建设开发模式;新建各类园区实现分布式光伏全覆盖,新建公共机构屋顶光伏覆盖率不低于50%;建成具有良好示范效果的农房不少于100户;到2026年底,实现符合条件的建筑宜装尽装。

3、广东: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

8月1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发布关于提升广东省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的通知,其中提到,明确涉网安全管理范围。应纳入涉网安全管理范围的并网主体包括海上风电、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全部新能源,以及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全部新型并网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等规定要求,分类提出涉网安全管理要求,将必须管的管到位。纳入涉网安全管理范围的并网主体均应服从调度统一指挥,按照电力调度机构有关要求加强涉网安全管理。并网主体涉网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风力发电机、光伏逆变器、储能变流器、静止无功补偿器(SVC)、静止无功发生器(SVG)、调相机等一次系统设备,自动发电控制(AGC)、自动电压控制(AVC)、有功及无功控制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相量测量装置(PMU)及通信、自动化及网络安全设备等与涉网安全相关的二次系统设备。

4、海南省:大力发展海上风电,重点支持海上风电培育产业集群

8月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快构建具有特色和优势现代化产业体系三年行动方案 (2025-2027年)》的通知。

培育壮大产业集群。聚焦“五向图强”培育特色明显、配套完善、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提升产业集群“含新量”“含绿量”“含金量”,重点支持海上风电、节能环保、低空经济、现代物流、人工智能、生物制造、现代渔业、医疗康养、检验检测、热带食品精深加工等领域培育产业集群。到2027年,产业集群带动作用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累计培育100亿级及以上重点产业集群30个。

5、广东封开县:到2025年光伏装机规模约12.5万千瓦

8月1日,封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封开县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逐步降低煤炭、天然气等一次能源消费比重,科学规划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打好“绿色能源牌”, 参与打造粤港澳大湾区(肇庆)绿色能源基地。优化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开发模式,发挥国资国企在新能源开发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发展光伏发电,将发展光伏项目作为快速提升电源调节能力和本地“绿电”供应量的重要措施。加快绿电送出项目建设,统筹推进新能源送出配套工程建设。加大土地要素支持力度,预留新能源送出公用变电站建设用地,提前完成调规、收储。到2025年,陆上风电装机规模约1.6万千瓦,光伏发电装机规模约12.5万千瓦。

6、重庆江津区印发《关于规范有序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日前,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有序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通知称为规范有序推进我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自然人利用合法自有住宅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工商业企业利用自有合法建筑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租赁工商业企业合法建筑或自然人产权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辖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筑屋顶等公共机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7、河北:优先支持已纳入储备库的风光项目申请绿电直连

8月4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组织开展绿电直连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电源条件方面,优先支持已纳入风电、光伏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申请开展绿电直连。鼓励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因新能源消纳受限无法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履行变更手续后开展绿电直连。可以在负荷中心周边新谋划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项目申报绿电直连项目。

8、光伏+储能/风电+储能!河南打造智慧港航

8月6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加快河南省智慧港航建设的意见,提到,数字赋能绿色发展。推进港口岸电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岸电设施使用效率和岸电使用量。推动周口港、信阳港、郑州港、漯河港、平顶山港等港口“光伏+”储能、“风电+”储能等清洁能源应用,开展港航能耗智能监测、能源智能管理、环境智能监测,提高能源和能耗管控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9、广西河池通报: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项目已累计完成投资约5.64亿元

8月7日,广西河池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中共河池市委员会关于十二届自治区党委第五轮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其中提到,稳步推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试点工作,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项目已累计完成投资约5.64亿元。

10、海南陵水县:一般工商业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不低于50%

8月5日,海南陵水黎族自治县发改委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服务指南》的通知。

根据通知,从上网模式模式来来:应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类型其中之一;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1)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2)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如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3)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仅能选择全部自发自用上网模式。

11、防城港市2025年第三季度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能力评估等级通告

8月7日,防城港市2025年第三季度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能力评估等级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提质增效,促进分布式光伏高效消纳,助力分布式光伏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及《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2041-2019),我委组织防城港市供电局对其营业区内2025年第三季度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能力开展了评估工作。

现将2025年防城港市第三季度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能力评估等级向社会发布。请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企业在投资分布式光伏项目前,充分结合投资区域电网承载能力预警等级测算结果进行风险评估,避免因电网承载能力受限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并网。

电力市场政策

1、河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细则:实时调峰交易采用“阶梯式”报价方式和价格机制

8月1日,河南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印发《河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细则》指出,实时调峰交易采用“阶梯式”报价方式和价格机制, 采用负荷率分段式报价,具体分档和报价上、下限见下表:

2025年8月第2期电力行业政策汇总

最小报价单位为0.1元/兆瓦时,报价上限不超过河南省平价 新能源项目上网电价。燃煤机组可根据自身技术能力申报最低调峰下限,调峰下限不得高于发电机组初始额定容量的40%。

2、山东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细则再征意见:分布式/绿电直连等风光 上网电量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

7月28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对比之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关阅读),新增竞价主体例外情况,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以及增量配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绿电直连等项目的风电、光伏发电,除自发自用电量以外的上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

3、华中区域(东四省)省间电力互济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

8月1日,华中能源监管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华中区域(东四省)省间电力互济市场交易规则》意见的通知。文件明确,本规则中涉及电力的量纲为兆瓦,电量的量纲为兆瓦时,电价的量纲为元/兆瓦时。申报电力的最小单位为 1 兆瓦,电价的最小单位为 1 元/兆瓦时。交易日从 00:15至 24:00,每 15 分钟设为一个时段,交易日共分 96 个时段。

4、《冀北分布式电源主体市场注册规范指引(试行)》发布

近日,《冀北分布式电源主体市场注册规范指引(试行)》(冀北交易〔2025〕21号)已在前期向市场成员征求意见,并经冀北电力市场管委会全体委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政府主管监管部门备案审定。分布式光伏在参加冀北地区市场化交易前,请按照指引要求履行注册手续。

5、蒙东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V3.0征求意见:调频火电机组/独立储能实际接受调频调用后可获得收益

7月31日,蒙东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蒙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了关于《蒙东电力市场规则体系征求意见稿(初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蒙东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V3.0》(征求意见稿)提到,调频辅助服务提供者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车网互动运营企业等)。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的经营主体是指满足电力市场要求,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的主体,主要包括火电、水电、新型经营主体等可调节资源。市场初期,调频单元包括具备参与调频市场条件的公用燃煤火电机组(暂不含京科电厂二号机、科右中电厂,下文简称调频火电机组)与独立储能。

6、2025年四川电力市场信用评价实施方案:根据评价等级实施优先电量计划管理

8月1日,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印发《2025年四川电力市场信用评价实施方案》。文件明确,评价指标主要由基础指标、奖励指标、惩罚指标三部分组成。

根据数据获取渠道和信用表征范围不同,基础指标分为场内指标和场外指标。场内指标对经营主体在电力交易过程中的表现进行定量评价,场外指标主要评价经营主体社会信用状况等履约能力。基础指标总分为1000分,其中,场内指标800分,场外指标200分。

7、8月1日起实施!四川省2024年省内电力市场电量溯源实施细则发布

8月1日,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印发《四川省2024年省内电力市场电量溯源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提到,对于批发用户和零售用户,留存电量、省内绿电按照批发市场电量源溯原则直接进行溯源,小水电溯源电量即为电力用户由当地小水电保障部分电量。对零售用户除留存电量合同内溯源电量、省内绿电合同内溯源电量、保障性小水电电量、打捆购入非水电量以外电量开展零售市场直接交易电量溯源。

8、陕西西安高新区组织开展绿电直连试点申报 9月19日前截止

西安高新区发展改革局发布西安高新区关于组织开展绿电直连试点工作的通知,于2025年9月19日前将申报资料报送西安高新区发展改革局,项目试点经审核筛选后,将逐级报省发展改革委评审。试点项目经省发展改革委评审通过后,列入绿电直连项目清单,后续批次试点项目工作根据本次试点项目建设情况适时开展,试点项目配套的新能源需按照陕西省有关规定进行核准备案。

9、青海电力现货市场8月27日开展第四次结算试运行!(附工作方案)

8月4日,青海电力交易中心转发青海省能源局关于征求青海电力现货市场第四次结算试运行规则及方案意见建议的公告,本次结算试运行时间为2025年8月27日至9月30日(2025年8月26日至9月29日分别组织8月27日至9月30日的日前现货交易),8月27日至9月30日开展调电及实际结算。

10、江苏常州:拓展绿电绿证交易和ESG咨询、评级、投融资等新兴绿色低碳服务

7月16日,江苏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常州市推动环境社会治理(ESG)体系建设助力城市可持续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文件明确,发展绿色低碳(E)产业。培育壮大光伏、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绿色低碳产业,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集群,推动“发储送用网”深度融合发展,争创国家新能源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打造新能源产业高地。前瞻布局氢能、新型储能、零碳负碳等未来产业,高标准建设未来产业集聚区。发展绿色低碳服务业,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保护、监测等领域服务专业化发展,拓展碳资产管理、碳排放核算核查、产品碳足迹认证、绿电绿证交易和ESG咨询、评级、投融资等新兴绿色低碳服务。

11、浙江海盐县2025年迎峰度夏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有序用电工作方案发布

8月5日,浙江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2025年海盐县迎峰度夏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有序用电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明确,精准实施需求响应措施。建立需求侧“市场+行政”保障工作机制,当电力供应出现缺口时,结合用电缺口大小和可能持续的时间,优先实施电力需求响应。最大范围动员、唤醒“沉睡”的需求响应资源,以高耗低效企业作为需求响应资源池主要对象,充分挖掘商业楼宇等柔性可调节资源,积极推进“虚拟电厂”模式,有效提升电力系统运行效率,有效应对阶段性电力供需紧张矛盾。需求响应工作参照负荷管理工作机制执行,具体执行方案另行通知。当电力需求响应无法保障电力供需平衡时,按程序启动负荷管理。

12、上海“136号文”承接方案:存量机制电价0.4155元/千瓦时,增量执行期限12年!

8月5日,上海市发改委发布《关于上海市贯彻落实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指出,推动新能源上网电价全面由市场形成。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部参与市场交易。2025年底前,本市集中式光伏、集中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上网电价。

13、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可申请执行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

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充电费用由电费和服务费构成,其中,电费按自治区相关电价政策执行,可结合实际情况向电网企业申请执行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充电服务费按市场化原则合理收取,不得出现低价无序竞争、价格垄断等行为。居民私人充电基础设施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实现单独计量条件的可向电网企业申请执行居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峰谷分时电价。

14、河北启动绿电直连申报:优先三类项目,不占用年度风、光指标

8月4日,河北省发改委下发《关于组织开展绿电直连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有序推进绿电直连工作。

根据文件,优先支持三类项目:优先支持算力、钢铁、水泥、化工、制氢、锂离子电池制造、生物医药等重点行业企业申报;优先支持已纳入风电、光伏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申请开展绿电直连;鼓励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因新能源消纳受限无法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履行变更手续后开展绿电直连。

15、宁夏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分解实施方案发布

8月7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分解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指出,按国家相关要求,在电解铝行业基础上,2025年增设钢铁、水泥、多晶硅行业和国家枢纽节点新建数据中心绿色电力消费比例(以下简称“绿电比例”)。电解铝、钢铁、水泥、多晶硅及数据中心等重点用能行业绿电比例分别不低于34.2%、34.2%、34.2%、34.2%、80%(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已建成数据中心企业不低于65%)。重点用能行业绿电比例完成情况核算以绿证为主(鼓励企业参与绿电交易,或单独购买发电企业当年生产绿证),2025年对电解铝行业绿电比例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钢铁、水泥、多晶硅和国家枢纽新建数据中心(已建成数据中心)绿电比例只监测不考核。由售电公司代理的重点用能行业企业,绿电比例以售电公司分解比例为准。

16、云南省虚拟电厂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鼓励能源企业/售电公司/负荷聚合商/电力用户等积极投资虚拟电厂

8月5日,云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虚拟电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内虚拟电厂建设、接入、调试、认证、监测、评价、退出等全过程管理。

通知明确,鼓励能源企业、售电公司、负荷聚合商、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积极投资虚拟电厂,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虚拟电厂投资开发与运营管理,共同推动技术及模式创新。

17、广西:引导客户主动响应与负荷率挂钩的需量电价激励约束机制

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9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加力推动工业经济稳中向好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

《措施》指出,优化完善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支持可调节负荷资源通过灵活用电消纳富余电力、增产扩产,鼓励企业利用谷段时间生产,降低用电成本。

18、保供最高0.2元/kWh补贴!安徽做好新型储能调度运行结算工作征求意见

8月7日,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新型储能调度运行结算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一)充放电价结算: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用独立新型储能充、放电价按调用时间节点现货市场实时电价结算。

(二)保供支持补贴:对独立新型储能2025年7月、8月、12月上网总放电量,按0.2元/千瓦时给予补贴;2026年1月、7月、8月、12月上网总放电量,按0.1元/千瓦时给予补贴。

19、吉林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运营补贴实施细则:结合用电量对充电站给予运营补贴

8月6日,吉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运营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文件明确,普惠制补贴。2025年1月1日以前,在公交、城/乡际客运、机场专线、旅游专线等定点、定线运行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停车场站新建的专用充电设施;在高速公路停车区、服务区新建的公用充电设施;在机场、火车站新建的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统一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600元/千瓦;其他新建的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统一按照50元/千瓦进行补贴。私人充电设备不给予补贴。考虑政策前后衔接性,如项目备案时间在2025年1月1日之前,正式投运在2025年9月30日之前(以平台出具接入证明时间为准)由属地发改(能源)部门及省能源局结合实际作出判定。

20、江西明确油茶等油料加工企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8月7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明确油茶等油料加工企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提出,油茶等油料作物清理(剥壳)、爆蒲、烘干、轧胚、蒸炒、压榨、浸出、过滤等形成毛油前的加工用电属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农业生产用电原则上应分表计量。不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由供用电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用电比例,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当地发改部门协调确定。

 

 

 

2025年4月30号配电技术与电力市场资讯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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