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第5期电力行业政策汇总

电力行业政策

1、国家能源局:增加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为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增加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为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通知,增加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4家单位为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新能源政策

1、广西:推动海上风电规模化开发,探索“海上风电+”应用场景

近日,广西发布《广西制造业重点优势产业补链强链延链行动方案》。

方案指出,为改造升级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加快重点优势产业补链强链延链,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制定本方案。

在新能源及储能产业链方面,方案显示,推动海上风电、光伏发电、核能发电、生物质发电规模开发及重大技术攻关,加快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加大清洁能源、绿色产品推广力度,加快发展钠离子电池、固态锂离子电池等新型储能技术,支持风电、光伏发电企业配套建设储能设施,鼓励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部署储能电站。做强风机、叶片、塔筒等核心产品,协同发展中厚板塔筒用钢、叶片复合材料等配套材料,探索“海上风电+海洋牧场”、“海上风电+氢能+文旅”、“海上风电+储能”等应用场景。

2、湖北:鼓励通过光储协同、柔性负荷调度等提高一般工商业光伏自发自用比例

8月22日,湖北省发改委发布省能源局关于《湖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提出: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建设场所属于公共机构的,其上网电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属于工商业厂房的,其年度自发自用电量原则上不低于年度发电量的50%。鼓励项目单位通过光储协同、柔性负荷调度等方式提高自发自用比例。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具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和市场规则执行。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8月22日至2025年9月22日。

3、9月15日开始申报!甘肃2025年度增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竞量竞价程序公布

8月22日,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发布2025年度增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竞量竞价组织公告,明确了竞价工作的具体日程安排,其中第一次竞价的组织工作将于9月15日开启,并于10月底前公布第一批次竞价结果。

2025年分两个批次组织新能源同场同权竞价。第一批次为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已投产和计划投产的新能源项目。第二批次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已投产和计划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新能源项目。当次竞价未入选项目可继续参与后续竞价,当次竞价入选公布的项目不可再次参与后续竞价。

4、甘肃启动2025年“驭风”项目申报:每村不超20MW,鼓励项目按需配储

近日,甘肃省能源局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项目的通知》。

《通知》指出,以农村风能资源和零散空闲土地资源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电网承载能力和生产运行安全等因素,按照每个行政村不超过20兆瓦规模,组织申报2025年“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项目。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市州可不参与项目申报。

2025年“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项目以就近就地消纳为主,上网电价按照并网当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执行。鼓励项目按需配建储能设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5、浙江玉环:工业园区推广“光伏+储能+微电网”模式

8月25日,浙江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对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2025179号提案答复的函,提到推进已并网储能项目全量接入浙江省电化学储能管理平台,目前已实现全覆盖,同步探索“光伏+储能”模式,玉环商展中心屋顶分布式光伏及新能源汽车光储充放示范项目入选《浙江省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典型案例集》。

结合老旧工业园区“五化一提升”改造,鼓励110家多企业建设储能设施,利用分时电价机制削峰填谷。

6、累计约8140.1MW!河南第十二批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发布

8月20日,河南发改委印发《关于实施第十二批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的通知》。本次共65个项目纳入实施范围,其中,工业企业类39个、农村地区类4个、项目信息变更及其他类22个。涉及新能源规模563.69MW,风电240MW,光伏323.69MW。

此外,还有10个项目信息变更,其中9个变更实施主体,2个项目变更建设模式。

7、北京延庆区: 七类场景禁止安装光伏组件

日前,北京市延庆区发改委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既有建筑建设,应充分考虑建筑承载能力、安全性和合理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禁止安装光伏组件:

(1)建筑屋顶屋面年久失修的;(2)建筑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3)建筑为违法建设的或未经分类处置处罚完毕的两违建筑;(4)荒废、空闲和空白宅基地(无地上物)的;(5)农村住宅屋顶和平台搭建采光房、钢棚的;(6)已列入搬迁、拆迁腾退计划,或未来3年内可能因村庄规划发生变动的;(7)存在其他不应安装光伏组件情形的。

8、广东分布式光伏管理征求意见:一般工商业自用比例≥50%,其他自用比例不限

8月27日,广东省能源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文件明确,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电量比例。除利用农业建(构)筑物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比例不低于50%以外,现阶段对其他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暂不作强制要求,后视情况调整。项目投资主体要考虑利用现有供电线路,合理确定项目总装机容量。

9、福建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暂不设置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比例

8月27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暂不设置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比例。

文件提出,鉴于近年来福建省坚强电网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同时全省用电负荷持续快速增长,可再生能源电量保持全额消纳,现阶段暂不对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作强制要求。后续视情况适时研究调整。

10、宁夏印发“草光互补”“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生态环境监督办法等文件

日前,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光互补”“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生态环境监督办法》《光伏开发项目区域生态监测技术规范》《光伏开发项目区域生态评价技术规范》的通知。

其中,《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光互补”“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提到,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落实发改、林草等部门对“草光互补”“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的有关要求,按照光伏发电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开展光伏开发项目区域生态监测和生态评价,按照“以水定绿,采用乡土草种,宜草则草,宜灌则灌,灌草结合”的方式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防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电力市场政策

1、8月27日起!青海开展电力现货市场第四次结算试运行

8月22日,青海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开展青海电力现货市场第四次结算试运行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定于8月27日至9月30日开展青海电力现货市场第四次结算试运行。现印发《青海电力现货市场第四次结算试运行工作方案》《青海电力现货市场规则汇编(V5.0结算试运行稿)》。

《青海电力现货市场第四次结算试运行工作方案》明确,本次结算试运行电能量市场开展中长期交易,现货日前、实时交易。未参与现货结算的储能电站按现有模式参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火电调峰交易与现货交易融合。

2、《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型储能交易专章》征求意见

8月25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征求《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型储能交易专章(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文件明确,本专章所指新型储能交易是以新型储能电站充电电量和放电电量为标的物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品种。

3、江苏: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商常态化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8月12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支持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城市和试点项目建设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函。文件明确,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商通过聚合等方式,常态化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按市场交易规则结算。独立报装接电且具备反向放电能力的充换电设施(含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充电设施),可全年自愿向电网企业申请参与车网互动,放电电量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电网代理工商业购电电量来源;向电网反向放电价格,参照用电户同电压等级(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充电设施参照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当月电网代理购电100千伏安及以上单一制工商业用电全年执行季节性分时时段(含尖峰时段)的到户分时电价结算。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商与电动汽车车主结算放电费用等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充电设施产权人可自行参与车网互动,也可委托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商运营,如委托运营的,放电费用等结算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4、重庆“136号文”承接方案征求意见:存量机制电价0.3964元/千瓦时 增量执行期限12年

8月25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到,推动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面进入电力市场。新能源项目(集中式光伏发电、集中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分散式风电,下同)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的新能源电量,上网电价和交易机制按照国家跨省跨区送电相关政策执行。

5、贵州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

8月25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意见的公告。文件明确,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规模、机制电价和执行期限。

6、整改到位 江苏对一原使用淘汰设备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近日发布关于对原使用淘汰设备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经研究,决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对沭阳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1家用能单位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7、山西省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自9月18日起实施

近日,山西省能源局、山西能监管办发布了关于印发《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提到,现阶段,山西省虚拟电厂分为“市场型”和“响应型”两类。其中,“响应型”虚拟电厂按照《山西新型经营主体电力响应交易实施细则》(晋监能市场规〔2025〕1号)执行;“市场型”虚拟电厂的建设入市、交易管理、运营管理和退出管理等事项,适用本办法规定。逐步探索推进两类虚拟电厂的融合发展。

8、内蒙古优化用电成本促进蒙东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8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优化用电成本促进蒙东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到,针对蒙东地区供电实际,制定《供电负荷倍增计划方案》,科学合理安排电网投资,加大电力营销力度,不断扩大蒙东地区供电负荷,增加外送电量规模,降低度电分摊的电网运行成本,为未来输配电价格合理调整(稳中有降)创造空间。从扩增量、保存量、优服务三个方面开展具体工作,分2个阶段制定工作目标,力争第一阶段(2026—2028年)实现售电量较2024年增长50%,第二阶段(2029—2031年)实现售电量较2024年翻一倍。

9、云南省虚拟电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虚拟电厂投资开发与运营管理

8月25日,云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云南省虚拟电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明确,鼓励能源企业、售电公司、负荷聚合商、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积极投资虚拟电厂,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虚拟电厂投资开发与运营管理,共同推动技术及模式创新。

虚拟电厂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具备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需求响应等其中一种或多种市场的技术条件。具体技术指标包括安全指标、性能指标、监测能力、调节容量、调节时长、调节速率和调节精度等,可调节容量不小于1兆瓦,连续响应时间不低于1小时。

10、陕西:支持钢铁等行业民营企业与新能源企业签订中长期绿电购售协议

日前,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陕西省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七大行动”实施方案》,其中提到,降低用能成本。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和数据中心民营企业自行或委托售电公司与新能源发电企业签订中长期绿电购售协议。全面实现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城乡全覆盖,全过程办电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持续推进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表申请、联合踏勘、限时办结、一并接入”。

11、江苏现货市场:电能量申报上限1.5元/kWh!电网侧储能报量报价参与

8月26日,江苏电力交易中心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电力现货市场转入连续结算试运行工作的函》。其中提出,自9月份起,由江苏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会同江苏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电力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

《江苏省电力现货市场运营规则(V2.1版)》提到,日前市场电能量申报价格上限1500元/兆瓦时,下限0元/兆瓦时。

12、山东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预购电价”与“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应多退少补

8月28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明白纸。文件明确实施范围,非电网直供环节,是指因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等原因,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终端用户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的过程。

预购电价核算。工商业用户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高峰时段燃煤发电基准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度输配电价,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之和。现行预售电价。按照第三周期输配电价调整标准,自2023年6月1日起,上述三项合计由原每千瓦时0.9185元调整为每千瓦时0.9204元。

13、浙江宁波2025年绿证购买资金补助审核结果公示

8月26日,浙江宁波发布2025年宁波市绿证购买资金补助审核结果的公示。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组织申报、县级初审、市级复核,宁波市拟对符合市级补助条件企业进行财政补助。合计共164家企业,共320.4532万张绿证。

14、湖北136号文印发:存量机制比例12.5%~100%、电价0.416元/度

8月28日,湖北省发改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15、北京朝阳区:鼓励企业、园区通过实施绿电交易等措施实现净零碳排放

8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对《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文件明确,鼓励朝阳区内企业(单位)开展符合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包括但不限于: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光储直柔(PEDF)、虚拟电厂等技术应用,鼓励多种先进低碳技术集成应用,优化能源应用效率,落实减污降碳成效。对获得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并公布的为“先进低碳技术”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单位)、园区通过实施分布式光伏、碳汇抵销、绿电交易等措施实现企业(单位)净零碳排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园区结合自身业务需求,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开展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强度相关认证工作。对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及相关国际认证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6、涉及电力保供、电价、电网代购电等 贵州征集2025年第一批“小切口、见效快”政策课题研究单位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征集2025年第一批“小切口、见效快”政策课题研究单位的公告,其中涉及做好全省电力保供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研究、贵州跨省跨区送受电价格机制研究、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与电力市场衔接机制研究。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3日17:30,逾期不再接收报名材料。

17、云南“136号文”承接方案:存量机制电量45%~100% 机制电价0.3358元/kWh 增量执行12年

8月27日,云南省发展改革委、云南省能源局、云南能源监管办联合印发《云南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主要明确以下内容:一是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二是建立场外差价结算机制,机制电价高于或低于市场交易均价的部分,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分享。三是以2025年6月1日为界,区分存量增量项目分类施策,存量项目与现行政策妥善衔接,增量项目机制电价通过竞价形成。四是明确部门分工、政策衔接、信息披露、跟踪评估等保障措施。

18、四川地方电网“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低谷电价:丰水期0.175元/kWh 枯/平水期0.2535元/kWh

近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地方电网居民生活用电执行低谷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范围是全省地方电网供区内执行“一户一表”阶梯电价的居民用户。地方电网企业计量抄表到户但暂未执行阶梯电价的用户,可自愿选择是否执行阶梯电价,并参照国网四川电力标准执行(含价格水平、阶梯电量等)。合表用户不执行低谷电价政策。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在丰水期(6月—10月)低谷时段(23:00至次日07:00,下同)用电价格按照0.175元/千瓦时执行,枯、平水期(11月—次年5月)低谷时段用电价格按照0.2535元/千瓦时执行。低谷时段用电量纳入阶梯电量计算范围,阶梯电量和阶梯加价标准按各地方电网现行政策执行。

19、青海废止三项电力交易规则

8月28日,青海电力交易中心转发青海省能源局关于同意废止部分电力交易规则的函。文件明确,为适应电力市场发展新形势,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体系,同意废止《青海省可再生能源电力超额消纳量交易实施细则(试行)》(青电市场〔2021〕2 号)、《海西、海南地区新能源就近消纳交易实施细则(暂行)》(青电市场〔2019〕1 号)、《青海电力市场电量偏差考核实施细则(暂行)》(青电市场〔2019〕2 号)三项规则。

20、山东济宁梁山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明白纸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关于山东电网第三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393号)等文件,现将居民、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告知如下。

21、山东滕州严格执行转供电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函

8月28日,山东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严格执行转供电价格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文件明确居民用户电价政策,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09号)规定,未实行“一户一表”用户(以下统称“合表用户”),变压器产权所有者(或委托物业公司,以下统称“转供电单位”)不得对其执行阶梯电价,合表用户到户电价(即最终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类别合表用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价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基础上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2025年4月30号配电技术与电力市场资讯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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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第5期电力行业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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