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关于促进吉林省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评估的通知

关于开展《关于促进吉林省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评估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梅河口市发改局,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政数局、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大唐吉林公司、华能吉林公司、吉电股份、国能吉林公司、华电吉林公司、中广核吉林公司、吉能集团、省新能源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东北电力设计院、吉林省电力设计院、海南国际咨询公司、阶梯咨询公司、白城咨询公司:

按照玉亭省长关于开展《促进吉林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吉政办发〔2024〕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政策评估工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现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部门、能源企业开展《若干措施》政策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按程序提请省政府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要求

系统分析全省各地新能源产业发展现状,紧密围绕《若干措施》提出的18条任务举措、支持政策,全面评估《若干措施》实施情况,客观评价《若干措施》在促进全省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实施效果、政策力度、政策协调性,总结提炼各地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做法,深入剖析新能源产业发展和《若干措施》实施中存在的矛盾问题。总体要求是系统全面、突出重点,事实说话、客观公正,总结成绩、剖析问题,为下一步完善政策、改进工作提供参考建议。

二、评估内容

(一)《若干措施》政策实施情况。

1.加快绿能产业园区创建方面。系统梳理各地绿能产业园区创建基本情况,重点评估辽源、通榆、洮北、农安、松原5个千万千瓦级增量配电网产业园区和松原、长岭、大安、洮南、梨树5个投资百亿级氢基绿能产业园区建设情况以及企业入驻、运行情况。

2.完善项目建设政策支持方面。评估保障性电源电价支持、保障电网项目建设用地需求、调整优化风电项目核准制度、提供财政金融支持等政策落地实施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3.加大项目建设要素保障方面。评估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加大项目环保政策支持、保障新能源电网接入需求等要素保障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4.强化“绿电+消纳”项目电网支撑方面。评估支持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自带负荷类试点项目、新能源直供模式试点项目、离网型项目建设相关政策实施情况和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各地“绿电+消纳”四种模式项目谋划情况、建设情况、运行情况和省内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开展情况。

5.加快“绿电+”新兴产业培育方面。评估各地算力和绿色电力“双力一体化”、新型储能等项目谋划情况、建设情况、运行情况和绿色低碳消费市场建设情况,系统梳理各地企业参与碳排放、绿电、绿证交易情况。

(二)地方政府部门、企业主体对《若干措施》的反馈情况。评估地方政府部门在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过程中运用政策培育项目、招商引资、解决问题的实际情况和切身感受,以及企业主体享受《若干措施》相关政策情况,准确掌握企业对政策的知晓度、满意度。

(三)新能源产业发展基本情况。评估各地区、各能源企业新能源产业发展情况(数据口径为2021年—2023年),客观分析资源优势、产业现状、问题短板,科学提出发展定位、任务目标和重点工作。

三、评估方法

为全面准确掌握全省新能源产业发展情况和《若干措施》实施情况,客观反映社会各界对《若干措施》的意见建议,组织多主体、多维度开展评估。综合评估与专题评估相结合,各市(州)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开展本地区(包括市、州本级和所属县、市)综合评估,中、省直能源企业开展本企业综合评估,省直有关部门结合职责分工,针对《若干措施》中提出的相关工作任务和政策举措开展专题评估,设计院、能源项目评审机构针对能源项目设计、评审工作开展专题评估。过程评估与效果评估相结合,既要通过材料梳理、调研访谈等方式,总结《若干措施》实施和新能源产业发展开展的主要工作、采取的具体措施和落实情况,又要聚焦《若干措施》印发3个月以来新能源产业各项指标取得的实际增量,通过与往年的同期增速对比(2021年—2024年),客观反映《若干措施》在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中起到的实际成效;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既要全面调度新能源产业发展各项指标,客观准确做好定量分析(2021—2023年新能源产业发展基本数据),又要将政府部门、企业主体对《若干措施》的切身体会作为重要评价标准,综合评估政策的含金量、协调性和认可度,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和各领域专家意见建议;第三方评估与自评估相结合,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对《若干措施》实施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的同时,省能源局作为政策出台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全面自评,并将自评成果作为本次政策评估的重要参考和主要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统筹《若干措施》政策评估整体工作,各有关部门、地方、企业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进一步压实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确保形成高质量评估成果。请各有关部门、地方、企业指定1名联系人,将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与评估报告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处。

(二)明确时间安排。

问卷调查阶段(2024年4月上旬),由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将本通知所附的调查问卷按照数量要求(松原、白城各不少于50张,长春、四平各不少于30张,吉林、辽源、通化、白山、延边、梅河口各不少于20张),发放至属地(包括市、州本级和所属县、市)相关能源企业,并于4月15日前完成问卷回收和统计梳理工作。其他企业主体和社会公众可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同步参与问卷调查。

调研走访阶段(2024年4月中旬),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成调研小组,赴各地相关企业、重点项目实地调研,与相关企业、地方政府、部门开展座谈交流,深入了解地方政府、企业主体对《若干措施》的意见建议。

起草报告阶段(2024年4月下旬),4月19日前,各地形成本地区(包括市、州本级和所属县、市)综合评估报告,中、省直能源企业形成本企业综合评估报告,各部门、设计院、能源项目评审机构形成本单位专题评估报告、省能源局形成自评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4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形成总体评估报告,并将地方和各单位评估报告一并按程序报送省政府审定。

(三)注重成果应用。依据本次评估结果,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省内外新能源产业发展形势变化等情况,针对下一步完善新能源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和改进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关于促进吉林省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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