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省市间富余需求侧可调节资源互济交易规则

长三角省市间富余需求侧可调节资源互济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充分调动需求侧资源的积极性,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作用,缓解供电压力,保障各省市和全网的电力有序供应和电网安全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 43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 号)、《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 年版)》(发改运行规〔2023〕1283 号)、《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2024〕9 号)等文件及国家法规政策制定运行,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长三角省市间富余需求侧可调节资源互济交易(以下简称“需求侧互济交易”)运营坚持市场化导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市场运作规范透明。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长三角区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和福建省省间开展的需求侧互济交易。

第五条 需求侧互济交易是由保供能力富余省(以下简称“富余省”)的虚拟电厂、可调节负荷等需求侧资源主动减少用电负荷,向电力缺口省(以下简称“需求省”)让渡电能的跨省交易。

第六条 需求侧资源应当优先满足本省用电需求,在本省保供能力富余的前提下参与需求侧互济交易。各省市参与需求侧资源互济的规模和主体类型,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提前确定。参加需求侧互济交易的需求侧资源,在同一时段不参加富余新能源互济交易。

第七条 需求侧互济交易与各省市电力市场有序衔接,交易结果纳入省间联络线计划执行。已开展现货市场地区,需求侧互济交易结果按照该省市现货市场规则执行,未开展现货市场地区,交易结果作为该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安排需求侧资源等主体运行的依据。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华东能源监管局会同江苏、浙江、福建能源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华东能源监管局”、“江苏、浙江、福建能源监管办”)负责对需求侧互济交易的监督管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华东分部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华东网调”)负责需求侧互济交易的运营管理,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参与、配合市场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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