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第3期电力行业政策汇总

电力行业政策

1、重庆:开展煤电机组成本调查及评价分析竞争性比选

9月12日,重庆市发改委《关于开展煤电机组成本调查及评价分析竞争性比选的公告》,其中提出,对我市公用煤电企业生产成本、利润情况、煤耗水平等进行系统梳理,收集整理煤电机组成本调查相关数据。

研究评价煤电机组启动成本、变动成本(含空载成本)和固定成本等变化趋势,研究提出适应重庆地区现货市场运行的政策建议。本项目最高报价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

2、宁夏:组织开展2024年度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核定工作

9月13日,宁夏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核定工作的通知》,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相关要求,我委将组织开展2024年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核定工作。

3、江苏:制定高质量保障民生用电争先创优行动方案(2024-2027年)

9月18日,江苏能源监管办制定印发《江苏能源监管办全面推动配电网供电能力再提升 高质量保障民生用电争先创优行动方案(2024-2027年)》。《行动方案》明确增强配电网抗灾能力、改善小区配电设施、推广应用发电作业、打造智能自愈配网、创新升级服务模式等五方面十六项重点任务。

4、甘肃:近期新增330千伏变电站布点,远期结合750千伏变电站

9月19日,甘肃定西征求《定西市电力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其中提到,近期2024年至2025年,需新增相关330千伏、110千伏变电站布点,以满足新增负荷用电需求,解决主变N-1过载问题;远期还需结合750千伏变电站的布点和建设,统筹考虑地区750千伏、330千伏主网发展建设、目标网架以及电源接入、送出问题。

规划范围包括750千伏、330千伏主网,对涉及到的110千伏及以下配网仅作必要说明。规划水平年为2025年-2035年。规划主要内容包括:电网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负荷发展及供电需求预测、电力平衡分析、电网建设方案、电源接入系统方案、重点项目及投资估算。

5、上海:推进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

9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推进绿色低碳转型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内容指出,推进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灵活性改造和升级替代机组调峰深度达到70%以上。

加大市外清洁电力的引入力度,加快推进市外清洁电源基地建设,建设“七交五直”对外输电通道。加快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需求侧响应及V2G技术发展,开展虚拟电厂建设和区域源网荷储一体化示范,到2025年,需求侧尖峰负荷响应能力不低于5%。

新能源政策

1、湖北:曾都区发布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管理通知

9月12日,湖北随州市曾都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户用分布式光伏(包括“全款购”和“光伏贷/融资租赁”两种模式)由居民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房屋自有证明、项目自投承诺等材料后备案;租用屋顶的需提供与屋顶产权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或租用协议。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由投资的企业备案,自建的需提供屋顶权属证明;租用屋顶的需提供与屋顶产权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或租用协议。不得隐瞒租用关系以房屋所有人名义备案,不得将涉及多个房屋所有人的屋顶光伏打捆备案。

2、重庆:发布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工作的通知

9月14日,重庆市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建档立卡是对并网在运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抽水蓄能和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赋予唯一编码的过程,是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身份识别代码,也是核发绿证的基础。

为加快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工作,特别是对已建成但未建档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要求各项目业主务必在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建档立卡工作,其中自然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统一代为申请建档立卡。

3、福建:2024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为23.4%

9月13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福建省2024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件提到,福建省2024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23.4%,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为11.5%。

4、广东:加快推进校园分布式光伏建设

9月13日,广东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校园分布式光伏建设的通知》,《通知》明确,推动全省新建和改扩建学校建筑同步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鼓励既有建筑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宜装尽装”原则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力争新建学校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达到50%。

5、上海:力争陆上风电2025年6月前核准 光伏电站2025年6月前开工

9月13日,上海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快陆上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建设。本年度各区拟实施的陆上风电规模24.841万千瓦、光伏电站规模48.896千瓦,经上海市电力公司评估可全额保障性消纳,全部纳入2024年度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

各区要加强对开发企业的督促和指导,加快推进纳入建设方案项目建设,电网企业应及时办理电网接入手续;力争陆上风电2025年6月前核准,光伏电站2025年6月前开工,在建项目尽快并网发电。

6、重庆:开展新能源消纳基础数据填报工作

获悉,重庆市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开展新能源消纳基础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所有并网发电的风电(集中式/分散式)、光伏(集中式/分布式)发电项目均需纳入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新能源数据填报和管理系统。

7、广东:深圳市征求建筑光伏一体化技术标准意见

9月12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就深圳市《建筑光伏一体化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文件提到,新建居住建筑应充分利用建筑屋面、建筑立面和小区地面等合理设置建筑光伏一体化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光伏组件面积不应少于全部屋面水平投影面积的 30%;2.光伏发电量不应少于按全部屋面水平投影面积 30%设置光伏组件时的当量综合年发电量;3.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应供全楼用户使用,或集热面积不应少于全部屋面水平投影面积的30%。

电力市场政策

1、能源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实施绿证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

获悉,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提到,国家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

2、河北:唐山完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

获悉,河北省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三部门近日发布了《关于完善唐山市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提到,对全市未按国家及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钢铁企业以及改造后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钢铁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按期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电不加价。

3、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稿)发布

获悉,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印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稿)》的通知,其中提出,细则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内开展的绿色电力交易。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其用电价 格由电能量价格、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照电能量价格计算,依据有关政策规则执 行,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4、江苏:启动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参与绿电交易试点

9月18日,江苏省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开展江苏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参与省内绿电市场交易试点入市相关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江苏分布新能源聚合参与绿电市场的经营主体包括分布式新能源、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

其中,分布式新能源主要为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完成建档立卡、在交易中心注册入市生效的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聚合商鼓励以售电公司、实际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为基础培育。分布式新能源入市办理途径共有两种,可选择直接参与或者由聚合商聚合参与绿电市场。

5、黑龙江: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征求意见稿):12:00-14:00为低谷时段

9月18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显示,根据黑龙江电力负荷特性和新能源消纳等情况,对每日用电时段划分进行调整,具体为:高峰时段:7:00-8:00、9:00-11:30、15:30-20:00;低谷时段:12:00-14:00、23:30-5:30;其余为平时段。

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用户平时段电价由上网电价、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均不参与峰谷浮动;其他用户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

6、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V3.0版(征求意见稿)发布

获悉,海南电力交易中心转发《关于征求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四个配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V3.0版(征求意见稿)提到,根据交易标的物执行周期不同,南方区域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品种划分为年度(多年)、月(多月)、周(多周)、日(多日)交易品种等。

7、南方区域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V3.0版(征求意见稿)发布

获悉,海南电力交易中心转发《关于征求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四个配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南方区域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V3.0版(征求意见稿)提到,南方区域电力批发市场原则上采用“日清月结”的结算模式,电费计算周期为日,以小时为基本计算时段,出具日清分临时结算结果,以月度为周期出具结算依据,开展电费结算,根据需要开展退补清算。

8、南方区域电力现货市场参数管理实施细则V3.0版(征求意见稿)发布

获悉,海南电力交易中心转发《关于征求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四个配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南方区域电力现货市场参数管理实施细则V3.0版(征求意见稿)提到,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电力现货市场的市场参数管理。各省(区)可以根据需要编制配套的市场参数管理细则。

9、南方区域电力市场现货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V3.0版(征求意见)发布

获悉,海南电力交易中心转发《关于征求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四个配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南方区域电力市场现货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V3.0版(征求意见稿)提到,现阶段,以“发电侧报量报价、用户侧报量不报价”模式组织市场申报,市场机组申报运行日的报价信息,售电公司和批发用户申报运行日的用电需求分时曲线,不申报价格。

10、青海:独立储能全电量参与集中式现货市场出清

获悉,青海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征求青海省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方案及规则等意见建议的通知》,《青海省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提到,新型储能按电力经营主体类型分为独立储能、电源侧储能、用户侧储能三类。

独立储能可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及容量市场的各类交易(含容量租赁等)。独立储能应提前在常规交易模式和共享交易模式两种模式中选择一种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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